衡铁运校[2017]09号
为了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,检查和评价教学工作,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,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,决定成立衡阳市铁路运输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。
一、组织机构
(一)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、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与教学工作有直接联系的科室负责人组成。
(二)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,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副主任,直接从事教学工作、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为成员。
(三)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,负责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。秘书处工作常设教务科,教务科科长兼任秘书长。
二、工作职责
(一)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;
(二)为学校实施重大教学改革举措、制定与修改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重点项目建设方案提供咨询指导;
(三)为学校教学工作制度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重点项目申报材料提供论证与修改意见;
(四)审查、考核、评估各校区教学质量;
(五)受理并仲裁教学工作中因文件精神理解与执行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流程等产生分歧所致的争议;
(六)负责每学期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的审核和征订;
(七)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三、人员组成
(一)组成人员主要来自二个方面,一是直接从事教学工作、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;二是懂教学工作、有工作专长的教学工作人员。任期两年。
(二)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。
主 任: 廖文银
副主任: 王军 凌利
秘书长: 李振军
副秘书长: 唐健常
成 员: 李振军 唐健常 唐盼 马鹏飞 彭观仞 肖梅芳
周敏 吴智贤刘平 杨燕 胡亚克 聊高成 汪浩寰 唐玖
四、工作制度
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两次全体会议,时间在开学初和期末。教学工作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主任、秘书长会议,可指定有关成员参加,研究和解决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。
附件:衡阳市铁路运输职业学校章程
衡阳市铁路运输职业学校
2017年11月30日
衡阳市铁路运输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,根据学校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的实际,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。为规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行为,有效地开展教学工作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咨询指导机构,为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业务指导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、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与教学管理有直接联系的科室负责人组成。
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,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副主任。教务科、学生科主要负责人和校教师代表为成员。
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,负责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。秘书处工作由教务科兼理,教务科科长兼任秘书长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:
一、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。
二、为学校实施重大教学改革举措、制定与修改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重点项目建设方案提供咨询指导。
三、为学校教学管理制度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重点项目申报材料提供论证与修改意见。
四、审查、考核、评估各校区教学质量。
五、受理并仲裁教学管理中因文件精神理解与执行、管理职责、管理流程等产生分歧所致的争议。
六、负责每学期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的审核和征订。
七、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确有必要时,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,可聘请委员以外的校内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。
第四章 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
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,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受托副主任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。
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二次定期会议;根据工作需要,经主任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,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,参会人员由秘书处提出并报主任确定。
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时,可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并报主任、副主任决定相关事项;并由秘书处在下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通报。
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提供咨询评审服务时,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并报主任批准后,可适当给付咨询评审费,所需经费从相应工作的专项经费中支付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教学工作委员会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