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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成立衡阳市铁路运输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通知

2017-12-04 12:00:18衡铁运校宣传科


衡铁运校[2017]09
 

为了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,检查和评价教学工作,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,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,决定成立衡阳市铁路运输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。

一、组织机构

(一)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、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与教学工作有直接联系的科室负责人组成。 

(二)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,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副主任,直接从事教学工作、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为成员。 

(三) 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,负责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。秘书处工作常设教务科,教务科科长兼任秘书长。 

二、工作职责

(一)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;

(二)为学校实施重大教学改革举措、制定与修改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重点项目建设方案提供咨询指导; 

(三)为学校教学工作制度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重点项目申报材料提供论证与修改意见;

(四)审查、考核、评估各校区教学质量;

(五)受理并仲裁教学工作中因文件精神理解与执行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流程等产生分歧所致的争议;

(六)负责每学期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的审核和征订; 

(七)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。 

三、人员组成

(一)组成人员主要来自二个方面,一是直接从事教学工作、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;二是懂教学工作、有工作专长的教学工作人员。任期两年。 

(二)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。 

 任:  廖文银

副主任:  王军 凌利

秘书长:  李振军

副秘书长: 唐健常

 员: 李振军 唐健常 唐盼 马鹏飞 彭观仞 肖梅芳

       周敏 吴智贤刘平 杨燕 胡亚克 聊高成 汪浩寰 唐玖
 

四、工作制度 

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两次全体会议,时间在开学初和期末。教学工作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主任、秘书长会议,可指定有关成员参加,研究和解决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。

 

附件:衡阳市铁路运输职业学校章程

衡阳市铁路运输职业学校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71130 


 

衡阳市铁路运输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,根据学校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的实际,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。为规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行为,有效地开展教学工作,特制定本章程。 

第二条  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咨询指导机构,为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业务指导。 

 

第二章  组织机构

第三条  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长、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与教学管理有直接联系的科室负责人组成。 

第四条  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,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副主任。教务科、学生科主要负责人和校教师代表为成员。 

第五条  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,负责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。秘书处工作由教务科兼理,教务科科长兼任秘书长。

第三章  工作职责

第六条  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: 

一、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。

二、为学校实施重大教学改革举措、制定与修改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重点项目建设方案提供咨询指导。

三、为学校教学管理制度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重点项目申报材料提供论证与修改意见。 

四、审查、考核、评估各校区教学质量。

五、受理并仲裁教学管理中因文件精神理解与执行、管理职责、管理流程等产生分歧所致的争议。

六、负责每学期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的审核和征订。

七、主任交办的其工作。 

第七条  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确有必要时,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,可聘请委员以外的校内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。

第四章  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

第八条  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,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托副主任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。 

第九条  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原则上每学期召开次定期会议;根据工作需要,经主任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。 

第十条  根据工作需要,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,参会人员由秘书处提出并报主任确定。 

第十一条  因故不能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时,可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并报主任、副主任决定相关事项;并由秘书处在下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通报。 

第十二条  教学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提供咨询评审服务时,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并报主任批准后,可适当给付咨询评审费,所需经费从相应工作的专项经费中支付。

 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三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教学工作委员会。 

第十四条  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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